校園安全
山東科技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等,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園區域內的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校園交通安全工作,應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師生、行人優先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安全管理處負責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統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本部門(單位)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六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安全管理處負責審核批準或授權各部門(單位)開通出入校園權限。
第七條 學校公務用車、教職工車輛、各部門(單位)計劃外用工人員及服務單位合同期內校內務工人員的車輛等,經所屬管理部門(單位)同意,報安全管理處審核確認后辦理車輛識別通行權限。
第八條 申請車輛識別通行權限時,應當提交《山東科技大學車輛通行申請表》和車輛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可通過訪客車輛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臨時來訪車輛出入審核,經審核的外來車輛在校內違規的,由審核部門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對未經系統審核的外來車輛實行準入制管理,經登記、換卡后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市場監督等特種車輛,可優先進入校園,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暢通。
第十二條 學校或各部門(單位)組織大型活動時,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可提前與安全管理處聯系協商相關事宜,必要時由安保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第十三條 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交通標識、標線行駛或停放,并服從管理,禁止在校園內鳴笛、超速行駛、并行、逆行、違規停車、夜間行車使用遠光燈等有礙教學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駕駛行為。
第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第十五條 原則禁止拖拉機、農用車、機動車駕駛學習(練習)車、出租車、無牌無證車等駛入校園。
第十六條 原則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存放和駕駛各類助力車、摩托車和汽車等車輛,個別特殊情況需暫時存放的,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日;對于無人使用且長期停放在校園內的機動車,安全管理處有權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學辦公區、國家大學科技園區與家屬區分區管理,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各部門(單位)校外務工人員等實行人臉識別出入教學辦公區,其他人員經學校許可后,可憑本人身份證識別進入。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憑校園卡、工作證或學生證,各部門(單位)校外務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憑用人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證明,經安全管理處審核批準后,可采集人臉信息并開通識別權限。
第十九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行走或靠右側行走,多人通行不得并行或占用他人(車)通道。當通過校門、路口或橫穿道路時,應在斑馬線上通行;無明確標識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行走時,監護人應負責照看,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條 開展有礙校內道路暢通的活動,須提前到安全管理處申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校園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車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三條 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應靠道路右側行駛,應合理控制車速,不準雙手離把、互相追逐、曲折競駛等,進出校門時需緩慢通過。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未設非機動車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無人使用且長期停放在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處有權在未通知車輛所有人的情況下適當處置。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交通標識牌、隔離欄、標識線、停車位、減速帶、凸面鏡、警示牌、測速設備、升降柱、道閘系統、智能人行通道、攝像頭等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校內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占用、損毀交通設施。種植綠化樹木或設置廣告牌、宣傳櫥窗、線桿、簡易建筑等不得妨礙、遮攔交通標識、標線和交通設施。
第二十九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內公共道路,確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須經安全管理處審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設置明顯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指派專門人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道路兩側出現樹木、電桿、電線或傳媒線路、廣告牌、標志牌等傾斜、折斷或其他妨礙交通情況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排除或修復。
第三十一條 未經安全管理處審批,禁止在校內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或舉行其他妨礙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動和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大型活動或大范圍施工時,安全管理處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體情況,對校內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條 安全管理處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教學區域和學生公寓區域實行交通管制。限行區域內禁止機動車輛進入,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的車輛,須經安全管理處批準。
第三十四條 進入校園的車輛應嚴格按照規定停放,安全管理處對違章停放的車輛進行查處并拍照取證,每違停1次記1次交通違章(指校內違章,下同)。
第三十五條 校內道路安裝定點及區間測速設備,行駛車輛應嚴格按照限速要求在校內行駛。超速20%-50%(不含50%)的車輛,系統每抓拍1次記1次交通違章;超速50%及以上的車輛,系嚴重超速,按3次交通違章對待。
第三十六條 車輛違停或超速后,系統將自動發送短信提醒車輛申請人。累計違章次數達到三次,系統將自動取消出入校園的權限,車輛申請人須學習交通管理規章后,方可重新辦理出入校園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每年12月31日,系統將對車輛本年度違規次數進行一次清零處理。
第三十八條 安全管理處每月中旬將對上月的違章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將匯總結果反饋給有關部門(單位)。學校將各部門(單位)的車輛違章情況納入各部門(單位)年終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人員,由安全管理處和其所在部門(單位)視情節輕重進行教育和處理。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依據《山東科技大學師德負面清單及失范行為處理辦法》等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和人員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采取現場安全措施并影響交通的,安全管理處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條 對不服從管理的外來車輛、人員,安全管理處有權拒絕其進入或責令其離開校園,對不聽勸阻態度惡劣者,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車輛或行人損毀交通設施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校內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及時報警。安全管理處負責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維持秩序,如有人員傷亡的,應積極配合救護人員搶救傷員,并協助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校區校園交通安全管理,泰安、濟南校區結合校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科技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山科大綜字〔2016〕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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